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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执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匡某甲、匡某乙与刘某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匡某甲,匡某乙,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胶执字第1503号申请执行人匡某甲,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匡某乙,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匡某甲、匡某乙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州市人民法院(2013)胶民初字第2968号民事调解书]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胶民初字第29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刘丰文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孙风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