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221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鲁晨与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东张村第十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晨,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东张村第十二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211号原告鲁晨,女,汉族。被告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东张村第十二村民小组。负责人师峰峰,系该村民小组组长。本院受理原告鲁晨诉被告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东张村第十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原告鲁晨承担。审判员 余卓君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碟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