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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奎执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山东行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黄卫兵、李丽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行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黄卫兵,李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奎执字第92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行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书信,董事长。被告黄卫兵。被告李丽丽。本院作出的(2012)奎商初字第4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卫兵所有的鲁G号车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卫兵所有的鲁G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磊审判员 高 彬审判员 韩 冰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孙林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