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奎执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山东行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黄卫兵、李丽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行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黄卫兵,李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奎执字第92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行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书信,董事长。被告黄卫兵。被告李丽丽。本院作出的(2012)奎商初字第4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卫兵所有的鲁G号车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卫兵所有的鲁G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磊审判员 高 彬审判员 韩 冰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孙林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