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商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甘玉玺与宋伟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玉玺,宋伟,杨传逊,何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商初字第853号原告甘玉玺,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宋伟,男,汉族,职工,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杨传逊,男,汉族,职工,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何伟,男,汉族,职工,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甘玉玺诉被告宋伟、杨传逊、何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玉玺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甘玉玺自愿撤回对被告宋伟、杨传逊、何伟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甘玉玺撤回对被告宋伟、杨传逊、何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玉玺负担。审判长 庞秀霞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姚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