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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民一初字第319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周贵财、郑远容诉李苗及第三人陶永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贵财,郑远容,李苗,陶永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一初字第3192号原告周贵财,男,194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付从华,富顺县富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郑远容,女,194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付从华,富顺县富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苗,女,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第三人陶永淑,女,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贵财、郑远容诉被告李苗及第三人陶永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贵财、郑远容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贵财、郑远容自愿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贵财、郑远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周贵财、郑远容负担。审判员  李正槐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罗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