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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虎催字第0007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无锡洛凯轴承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洛凯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虎催字第0007号申请人无锡洛凯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法定代表人陆志峰,董事长。申请人无锡洛凯轴承有限公司因编号为,、票面金额50000元、持票人无锡洛凯轴承有限公司、出票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出票人苏州金莱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无锡洛凯轴承有限公司的可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1份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4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15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编号为、、票面金额50000元、持票人无锡洛凯轴承有限公司、出票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出票人苏州金莱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无锡洛凯轴承有限公司的可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1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无锡洛凯轴承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新阶审判员  顾文娟审判员  陆 平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魏沁艺1020005220970619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