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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象民初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唐某与赵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赵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象民初字第1274号原告唐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赵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某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8月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26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1313元,余款1313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李钦毅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覃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