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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埇执字第00757-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刘正冉与徐万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正冉,徐万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宿埇执字第00757-2号申请执行人:刘正冉,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徐万祥,男,汉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38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万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徐万祥在金融机构的存款X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玉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