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埇执字第00757-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刘正冉与徐万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正冉,徐万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宿埇执字第00757-2号申请执行人:刘正冉,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徐万祥,男,汉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38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万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徐万祥在金融机构的存款X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玉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