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涪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明秀申请执行谢志高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秀,谢志高,谢小英,谢兴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涪执字第59号申请人李明秀,女,汉族,生于1951年,住绵阳市涪城区。申请人谢志高,女,汉族,生于1974年,住绵阳市涪城区。申请人谢小英,女,汉族,生于1971年,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谢兴建,女,汉族,生于1974年,住绵阳市高新区。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受理李明秀申请执行(2010)绵涪刑初附民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谢兴建的财产予以冻结、扣划、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跃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成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