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迎民一初字第00513-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2012)迎民一初字第00513-2号徐林松与李超、徐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林松,李超,徐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迎民一初字第00513-2号原告:徐林松,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委托代理人:杨宏伟,安庆市迎江区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超,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徐燕,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委托代理人:刘晓辉,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林松诉被告李超、徐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林松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林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0元,免于收取。审 判 长 王 志 会审 判 员 汪 婷代理审判员 叶 兵 卉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檀小艳(实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