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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灌民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陆年顺与王远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年顺,王远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灌民初字第457号原告陆年顺,个体工商户。被告王远真,农民。原告陆年顺与被告王远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年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陆年顺负担。本院应退给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5元。代理审判员  卿钟秀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王亚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