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商初字第1607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叶奇恩与苗慕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奇恩,苗慕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1607号原告:叶奇恩。被告:苗慕恩。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奇恩诉被告苗慕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奇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陈约丹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高 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