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泉执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巫太英与巫太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巫太英,巫太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泉执字第848号申请执行人巫太英被执行人巫太龙申请执行人巫太英与被执行人巫太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巫太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15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巫太龙给付借款200000元及相应利息和案件受理费2180元。本院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巫太龙名下的比亚迪轿车,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巫太龙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向申请人巫太英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巫太英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巫太英本次申请执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案件受理费2180元。被执行人巫太龙尚欠申请执行人巫太英借款本金200000元及相应利息和案件受理费2180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3)龙泉民初字第15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巫太英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莉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甘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