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阴法执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卫某甲与李某某变更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阴法执字第00064号申请执行人卫某甲,女,1977年7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卫某乙(卫某甲之父),男,195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变更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1)阴民初字第004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该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李某某支付卫某某2013年全年抚养费2400.00元,执行费50.00元由李某某承担。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阴民初字第00499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内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 宁审 判 员 迪五一代理审判员 寇鹏涛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崔蕊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