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杭知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与一审民事裁定书(2013)浙杭知初字第131号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陈春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知初字第131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永皓,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莫显奇,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春侠,女,汉族,1977年10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项里街道双河居委会桥****,系个体工商户,注册号:330104600095134,经营地址:杭州市杭州汽车东站小商品市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陈春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3年8月29日,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陈春侠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其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审 判 长  王江桥代理审判员  申正权代理审判员  王 昭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