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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环民初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沈某某、李某某、郑某某、王某家、王某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沈某某,李某某,郑某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环民初字第1001号原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告沈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郑某某。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沈某某、李某某、郑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要求被告停止阻挡原告在某某镇双城村郑家窝窝征用土地上正常施工的行为,排除妨害。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避免损失地扩大,应予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三)项、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沈某某、李某某、郑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立即停止违法阻挡原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马镇双城村商场建设工程中正常施工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晓峰代理审判员  董廷宇人民陪审员  陈兴国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解爱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