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倴民初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姜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倴民初字第1207号原告:姜某,农民。被告:吕某,农民。本院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文才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田志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