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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倴民初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姜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倴民初字第1207号原告:姜某,农民。被告:吕某,农民。本院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文才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田志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