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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县民初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04)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1201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连花蕾,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庆洲,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峰代理审判员  张红超人民陪审员  宁 磊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