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县民初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04)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1201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连花蕾,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庆洲,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峰代理审判员 张红超人民陪审员 宁 磊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