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甬民申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夏甲与夏乙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夏甲,夏乙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民申字第1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夏甲。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夏乙。再审申请人夏甲因与被申请人夏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2年2月16日作出的(2011)浙甬民一终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夏甲申请再审称:其在一审提供的房屋买卖契约书形式上是买卖合同,实质上是一份代书遗嘱。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再审予以改判。本院认为:夏甲在一审提供的房屋买卖契约书,该契约书上双方当事人为买方夏甲和买方夏桂法、边仁花,夏桂法、边仁花转移房屋所有权,夏甲支付价款1500元,该契约符合买卖合同特征,故该契约为买卖契约,且根据双方当事人于1990年1月10日签订的调解协议来看,对于讼争房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在当时已进行处理。夏甲认为,其提供的房屋买卖契约书形式上买卖合同,实质上是一份代书遗嘱,无事实依据,故对其该再审申请理由,不予采信。综上,夏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夏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金米审 判 员 周元如代理审判员 杜海平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周维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