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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2569-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申祥和与刘升山、王彦香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祥和,刘升山,王彦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2569-1号原告申祥和,男,1965年1月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41965********,汉族,住临朐县九山镇大申家庄村。被告刘升山。被告王彦香。上列原、被告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原告申祥和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保全被告刘升山、王彦香银行存款50000元或保全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相应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祥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正常审理及审结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升山、王彦香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查封动产期限一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二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支付、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继明审 判 员  宗树森人民陪审员  吴 平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窦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