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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执字第204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肖菊红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菊红,崔永军,宋翔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执字第2041号申请执行人肖菊红。被执行人崔永军。被执行人宋翔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肖菊红与被执行人崔永军、宋翔敏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2)即民字第37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