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执字第204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肖菊红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菊红,崔永军,宋翔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执字第2041号申请执行人肖菊红。被执行人崔永军。被执行人宋翔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肖菊红与被执行人崔永军、宋翔敏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2)即民字第37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