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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门商初字第0307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肖峰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海门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门商初字第0307号原告肖峰。委托代理人彭耀奎,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海门支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海门镇解放东路443号东一楼。负责人张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峰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海门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峰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肖峰负担。审判员 徐 红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奚晓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