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执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杨凌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某某支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凌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某某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杨执字第00063号申请执行人杨凌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某某支队。法定代表人许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杨民初字第000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偿还向申请执行人杨凌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09959.92元、及原欠款495539.92元的利息(从2009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365元、申请执行费60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执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杨民初字第000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审 判 员 张艳萍代理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