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涪执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毕生军申请执行刘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生军,刘杰,宋梅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涪执字第799号申请人毕生军,男,汉族,生于1966年,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刘杰,男,汉族,生于1964年,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宋梅玲,男,汉族,生于1967年,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毕生军申请执行(2009)涪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杰、宋梅玲未主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杰、宋梅玲的财产予以冻结、扣划、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跃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成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