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执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邵小孬与邵国斌、邵长顺民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小孬,邵国斌,邵长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执字第129-1号申请执行人邵小孬,男,汉族,1949年11月3日生。被执行人邵国斌,男,汉族,1981年4月22日生。被执行人邵长顺,男,汉族,1953年11月8日生。申请执行人邵小孬与被执行人邵国斌、邵长顺民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惠民二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邵小孬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邵国斌、邵长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霄鹏审判员 弓永亭审判员 武建国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