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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陈甲明与唐润林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甲明,唐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195号申请执行人陈甲明,男,生于1947年11月5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西滩路。被执行人唐润林,男,1975年4月8日生,汉族,宝鸡市渭滨区晁峪乡胡家山村。本院在执行陈甲明与唐润林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284号民事调解决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2012年12月31日前应支付的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被执行人进行“四查”,但未查控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2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再向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引社审判员  侯虎勤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闫宏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