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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益法民一终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林后如、张志勇、谌伦强与夏新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后如,张志勇,谌伦强,夏新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益法民一终字第1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后如。委托代理人刘助新,安化县湘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志勇。上诉人(原审被告)谌伦强。上述两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陶远进,安化县腾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新建。委托代理人陈文华,安化县湘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林后如、张志勇、谌伦强与被上诉人夏新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林后如、张志勇、谌伦强不服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13)安法民一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林后如之委托代理人刘助新、谌伦强及其与张志勇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陶远进、夏新建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文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事实需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13)安法民一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喻宁审 判 员  付星代理审判员  黎娜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何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