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商初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宁波市友和医药有限公司与宁波北仑大碶仁和综合门诊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友和医药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大碶仁和综合门诊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初字第1254号原告:宁波市友和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碶人民南路45号。法定代表人:许碧妹。被告:宁波北仑大碶仁和综合门诊部。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人民北路151号。负责人:张凤洪。本院在审理宁波市友和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北仑大碶仁和综合门诊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友和医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北仑大碶仁和综合门诊部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友和医药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滢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张晓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