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钜昂与王维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钜昂,王维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417号原告:林钜昂。委托代理人:陈如元。被告:王维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钜昂与被告王维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钜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737.50元,由原告林钜昂负担。审 判 员 裴 丹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沈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