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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钜昂与王维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钜昂,王维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417号原告:林钜昂。委托代理人:陈如元。被告:王维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钜昂与被告王维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钜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737.50元,由原告林钜昂负担。审 判 员  裴 丹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沈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