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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舟民终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王义兴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岱山支公司、万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岱山支公司,王义兴,万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陈联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浙舟民终字第2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岱山支公司。负责人沈安平。委托代理人黄思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义兴。委托代理人王焦山。原审被告万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联明。委托代理人周世忠。委托代理人沈佳敏。原审被告陈联明。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岱山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2013)舟岱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1年8月11日8时50分,王义兴驾驶电动自行车从岱山县高亭镇峰景湾在建工地出来时,与陈联明驾驶的浙B·2Q5**车辆相撞,造成王义兴受伤,两车受损。事故经岱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义兴驾驶的车辆制动不良,采取措施不当,负事故主要责任;陈联明未确保安全驾驶,负事故次要责任。王义兴受伤后,即被送至岱山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行“左胫骨切复髓内钉内固定术+左腓骨切复重建钢板内固定术+异体人工骨植骨术”。同年9月13日出院,共住院治疗33天。经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鉴定,王义兴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时间包括后期拆除内固定的休养时间共为462天。王义兴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232元、交通费7355.50元、误工费106260元、护理费1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90元、营养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12388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8645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1500元,共计312866.50元;以上费用由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陈联明与万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万嘉旅游公司)共同承担。原审另查明,王义兴父亲王信善,1944年8月7日出生;母亲张玉兰,1949年10月11日出生;王义兴共有兄弟姐妹三人。浙B·2Q5**轿车系万嘉旅游公司所有,该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金额为12.2万元)、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及三责不计免赔条款。原审对王义兴各项费用认定如下:1.关于医疗费。王义兴主张医疗费为232元,其中2012年11月21日的门诊票据是检查是否需要拆除内固定产生的拍片费用。太平洋保险公司对2012年4月23日拍片产生的门诊费用予以认可;对2012年11月21日的门诊拍片费用,认为系王义兴伤残鉴定后产生的费用,不予认可;对非医疗一次性用品收据及安徽省阜阳中心大药房药品销售单不予认可。原审认为,2012年11月21日的门诊拍片费用与王义兴的伤势存在直接关联,予以支持。非医疗一次性用品费用系王义兴在住院期间产生的必要且合理支出,予以支持。安徽省阜阳中心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药品销售单无法证明与王义兴的伤势是否存在直接关联,且非正式票据,不予认可。综上,原审根据王义兴提供的证据,确认王义兴的医疗费为222元。2.关于交通费。王义兴认为,其出事后亲戚从安徽来探望,其在妻子陪同下去舟山广安医院门诊三次、东港医院门诊一次,其与妻子去宁波鉴定及来法院参加庭审产生的费用,共计7355.50元。太平洋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交通票据记载的时间,王义兴的亲属基本是在王义兴出院以后前来探望产生的交通费,不予认可。东港医院无门诊病历记载及医疗票据,对该交通费不予认可。对王义兴及其妻子参加庭审的交通费不予认可。对去舟山广安医院门诊就医的交通费及鉴定产生的交通费272元予以认可。王义兴到岱山县第一人民医院门诊就医的交通费认可100元。原审认为,根据王义兴陈述的就医过程,王义兴主张的交通费明显偏高。原审考虑王义兴及一名必要陪护人员根据实际就医地点、时间、次数及鉴定,确认王义兴的合理交通费为2200元。3.关于误工费。王义兴认为,根据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其误工时间为462天,其为建筑行业架子工作业,误工费应按230元/天计算,共计106260元。太平洋保险公司对误工时间无异议,认为王义兴从事建筑行业,要求按照浙江省建筑业的日平均收入84.18元计算。原审认为,经审查,王义兴系架子工作业,其与岱山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口头约定。事发时,王义兴尚在岱山县高亭镇峰景湾工地作业,后岱山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峰景湾工地的工程因故停工。王义兴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固定收入,法院无法确认王义兴是否可每日作业,故经考虑并综合本案事实,原审参照舟山市企业2012年部分工种人力资源工资指导价位,确认王义兴的误工标准为180元/天,计误工损失为81620元。4.关于护理费。王义兴认为,出院小结里记录其在出院后三个月内禁下床行走,安徽公平司法鉴定所鉴定的护理期限90天不符合实际,要求按照150天、80元/天计算,主张护理费为12000元。太平洋保险公司认为,认可鉴定意见书护理期限90天的鉴定意见,住院期间认可80元/天,出院以后要求按照60元/天计算。原审认为,王义兴因本次事故造成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行“左胫骨切复髓内钉内固定术+左腓骨切复重建钢板内固定术+异体人工骨植骨术”,出院医嘱“3个月内骨折愈合前禁止下地负重行走”。根据王义兴的病情,王义兴住院期间及出院后至少三个月内需人护理。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沪司鉴办(2008)1号第6.2.6胫骨、腓骨干骨折的规定,原审认为,王义兴主张的150天的护理期限并无不妥,予以确认。对于护理标准,太平洋保险公司认可住院期间的护理标准为80元/天,原审予以确认。对于出院以后的护理标准,原审认为,随着王义兴伤势的逐步恢复,护理人员的劳动力投入也相应降低,故原审酌情确定出院以后的护理标准为60元/天。综上,王义兴的护理费损失为9660元。5.关于伤残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王义兴认可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关于十级伤残等级的鉴定意见,其自2008年9月24日以来一直居住在高亭镇杨家弄,要求按照30971元/年的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9644元/年农村标准计算。诉讼中,王义兴要求按照2013年浙江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太平洋保险公司对宁波诚和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无异议,认可十级伤残,认为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审认为,双方认可伤残等级为十级,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及方法,原审予以确认。太平洋保险公司虽对王义兴要求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的主张有异议,但其提供的照片不足以证明王义兴的经常居住地属农村范畴,或其生活消费标准为农村标准。故原审根据王义兴提供的证据,认为王义兴自2008年9月24日至2010年2月25日居住在岱山县高亭镇杨家弄29号,之后至今一直居住在岱山县高亭镇杨家弄51号,其生活消费均在城镇范围内,故对王义兴要求按照城镇标准主张伤残赔偿金的诉请予以支持。王义兴要求按照2013年浙江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计算的主张,符合相关规定,原审予以支持。综上,王义兴的伤残赔偿金为691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为9868元。6.关于营养费。王义兴根据安徽公平司法鉴定所鉴定,营养期限为60日,主张营养费为1万元。太平洋保险公司对营养期限无异议,对营养标准认可20元/天。双方对营养期限无异议,原审予以确认。根据王义兴的伤势及伤残等级,确需给予一定的营养,以帮助王义兴伤势及时康复,故确认王义兴的营养费为3000元。7.关于精神抚慰金。王义兴根据伤势酌情要求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2万元,并要求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太平洋保险公司认可1500元。王义兴要求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精神抚慰金的主张,原审予以采纳。根据王义兴伤势及伤残等级,原审酌情确定精神抚慰金为4000元。8.关于鉴定费。王义兴自行委托安徽公平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产生鉴定费1500元,要求太平洋保险公司承担。原审认为,该费用系王义兴在维护自身权益的过程中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太平洋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该费用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由相关责任方按责承担。9.关于后续治疗费。王义兴根据安徽公平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主张后续治疗费为12000元。太平洋保险公司认为,如果王义兴提供证据证明其内固定一定会拆除,则认可5000元。如果无法提供证据,要求实际发生后再作处理。原审认为,王义兴的后续治疗尚未实际发生,待实际发生再行主张更为客观合理,故对该费用在本案中不予支持。10.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因太平洋保险公司对王义兴主张的该项费用990元无异议,原审予以认定。综上,原审认定王义兴的各项合理损失为:医疗费222元、交通费2200元、误工费81620元、护理费96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90元、残疾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78968元、营养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及鉴定费1500元,共计182160元。原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本案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失和财产损失等应由事故责任方依法予以赔付。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陈联明作为车辆的实际驾驶人,未到庭积极应诉,也未举证证明车辆所有人万嘉旅游公司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原审确认由陈联明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王义兴对本次事故发生亦存在过错,可适当减轻陈联明的赔偿责任。王义兴申请商业险在本案中一并审理,符合相关规定,原审予以准许。肇事车辆在太平洋保险公司处投保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并投保不计免赔条款,故陈联明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太平洋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责任范围内予以承担。综上,原审确认下列费用:医疗费222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6万元、护理费56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残疾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45618元、营养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共计12万元,由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过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的损失62160元,根据本案事故事实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由王义兴自行承担50%的责任,陈联明承担50%的责任,其中鉴定费750元(1500元×50%)由陈联明承担,太平洋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承担30330元。太平洋保险公司预付的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鉴定费用1600元,由太平洋保险公司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岱山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给王义兴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12万元。款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岱山支公司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给王义兴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经济损失共计30330元。款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三、陈联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王义兴鉴定费750元。四、驳回王义兴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80元,减半收取2990元,由王义兴承担1250元,陈联明承担1740元。宣判后,太平洋保险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误工费应当按照浙江省建筑业平均工资计算,原审按舟山市企业2012年部分工种人力资源工资指导价位计算,适用法律错误。二、原审确定护理期限为150天过长,应当按照鉴定报告确定的90天计算护理时间。请求二审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王义兴答辩称:一、其系高空作业的架子工,属于特种行业,日平均收入在180元以上,原审确定的误工费标准并无不当。二、关于护理期限,其出院时医嘱3个月内禁止下地行走,且其已在原审时对鉴定报告中的护理时间提出异议,原审确定护理期限为150天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被告万嘉旅游公司答辩称:同意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原审被告陈联明未作答辩。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二审审理期间,王义兴向本院提交2011年峰景湾支模架王义兴班组结算清单一份、岱山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拟证明其事故发生前所从事的工作及收入情况。太平洋保险公司质证认为,对结算清单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对岱山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内容真实性有异议。从结算清单来看,王义兴系包工性质,不存在发工资的问题,这与岱山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中所称的日工资250元存在矛盾,且无相应的工资单证明其收入,因此,王义兴不存在误工损失。万嘉旅游公司的质证意见与太平洋保险公司相同。本院认为,王义兴二审提交的结算清单,因系复印件,无法确认其真实性,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认定;岱山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有该公司盖章,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一、关于误工费标准问题。王义兴一方二审向本院提交的岱山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可以证明王义兴在本案事故发生前在该公司工地工作,工种为架子工。王义兴在原审时也提供了其从事架子工工作的资格证书,原审根据王义兴所从事的工种并参照舟山市企业2012年部分工种人力资源工资指导价位认定王义兴误工标准为180元/天。经审查,该标准符合当地相近行业的收入情况,故上诉人关于误工费标准过高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护理期限。原审根据王义兴伤势以及医院医嘱酌情确定王义兴护理期限为150天亦无明显不当,上诉人关于护理期限过长的主张本院也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86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岱山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毛耕炜代理审判员  方 燕代理审判员  王丽民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杨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