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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乐虹商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1-31

案件名称

陈文方与赵志龙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方,赵志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虹商初字第615号原告:陈文方。被告:赵志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方诉被告赵志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文方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杨士威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游西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