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秦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秦民初字第244号原告王某,女,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梁某,男,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边江审 判 员 李万忠人民陪审员 孙小军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艳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