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执字第00121-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赖某某与杨陵区五泉镇某某村第二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某某,杨陵区五泉镇某某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杨执字第00121-2号申请执行人赖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杨陵区五泉镇某某村第二村民小组。代表人张某某,某某村村委会主任兼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赖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陵区五泉镇某某村第二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陵区五泉镇某某村第二村民小组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赖某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453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陵区五泉镇某某村第二村民小组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执行费50元,本院已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杨民初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建鹏审判员 王西江审判员 张艳萍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牛党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