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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执字第1806-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朱永富与张云团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永富,张云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执字第1806-1号申请执行人朱永富,农民。被执行人张云团,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安民初字第18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张云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云团在迁安市迁安镇四体村村民委员会有未发放的土地补偿款。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张云团在迁安市迁安镇四体村村民委员会未发放的土地补偿款1808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邓宁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