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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执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丁爱红与郑州市蔬菜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爱红,郑州市蔬菜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中执字第636号申请执行人丁爱红。被执行人郑州市蔬菜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刘自润,该公司董事长。丁爱红申请执行郑州市蔬菜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中民二初字第12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郑州市蔬菜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友爱路某号院1号楼1层3号的房屋(产权证号13××66)所有权办理在申请执行人丁爱红(身份证号××)的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晓源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常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