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624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高鸿杰与焦海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鸿杰,焦海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624号原告高鸿杰。被告焦海峰,具体情况不详。本院受理原告高鸿杰与被告焦海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鸿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25收取,由原告高鸿杰负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志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