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含民一初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俞国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含民一初字第00271号原告:俞国进,男,汉族,1958年6月10日出生,工人,住安徽省含山县。委托代理人:齐伟,含山县环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屹东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负责人:杨贤富,清算组组长委托代理人:黄仲水,公司破产清算组成员。委托代理人:卢本涛,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国进与被告安徽屹东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国进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国进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国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俞国进负担。审 判 长 张拥军审 判 员 张厚新人民陪审员 孙秀龙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陈世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