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迎民一初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2013)迎民一初字第00539号姚云枝、王必孝、王邓氏、王华林与余志红、安庆市中坚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团体货车业务分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迎民一初字第00539号原告:姚云枝,女,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原告:王必孝,男,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原告:王邓氏,女,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原告:王华林,男,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鹤林、校飞,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志红,男,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委托代理人:孙旭东,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市中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法定代表人:丁士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旭东,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团体货车业务分部),住所地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云枝、王必孝、王邓氏、王华林诉被告余志红、安庆市中坚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团体货车业务分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云枝、王必孝、王邓氏、王华林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云枝、王必孝、王邓氏、王华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姚云枝、王必孝、王邓氏、王华林负担。审判长 王 志 会审判员 李 静审判员 潘 小 红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檀小艳(实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