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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兰永商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吕春令与张马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春令,张马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兰永商初字第183号原告吕春令。被告张马海,现因涉嫌诈骗罪被押。原告吕春令与被告张马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张马海于2012年3月20日向原告借款25000元,借款理由是砂石场垫资,以游埠镇“一家房产”及出租金和砂石场股份抵押,借期一年,月息1.5分。到期后,本人多次催讨无果,只好诉诸法律,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息30674元。本院认为,兰溪市公安局已对张马海诈骗案予以立案侦查,本案因涉及经济犯罪嫌疑,故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春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飞京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朱晓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