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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衡桃西民一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5-1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魏某、刘某返还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魏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西民一初字第186号原告赵某某,女,1948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委托代理人高玲玲,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男,1961年11月25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刘某,女,196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恒义,衡水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魏某、刘某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9月2日以双方纠纷已解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3元减半后14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卢华伟审 判 员  曹会青人民陪审员  彭 琳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