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民初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3-09
案件名称
韩阿芬与绍兴县中心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绍兴县齐贤镇人民政府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阿芬,绍兴县中心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绍兴县齐贤镇人民政府,韩剑云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1251号原告:韩阿芬。被告:绍兴县中心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震东。委托代理人:王卫兴、喻磊。被告:绍兴县齐贤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俞园娟。委托代理人:蔡炎炯。委托代理人:骆孝龙。被告:韩剑云。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韩阿芬与被告绍兴县中心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绍兴县齐贤镇人民政府、韩剑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后,原告韩阿芬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中心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绍兴县齐贤镇人民政府、韩剑云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韩阿芬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中心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绍兴县齐贤镇人民政府、韩剑云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阿芬撤回对被告绍兴县中心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绍兴县齐贤镇人民政府、韩剑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韩阿芬负担。审 判 长 屠国均代理审判员 沈海明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徐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