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454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许中华与宁波元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中华,宁波元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懂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454号原告:许中华。委托代理人:徐洁。被告:宁波元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军明。被告:吴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中华与被告宁波元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中华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中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中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2元,减半收取1511元,由原告许中华承担。审 判 员 吴 玻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方俊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