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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454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许中华与宁波元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中华,宁波元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懂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454号原告:许中华。委托代理人:徐洁。被告:宁波元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军明。被告:吴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中华与被告宁波元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中华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中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中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2元,减半收取1511元,由原告许中华承担。审 判 员  吴 玻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方俊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