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初字第2030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闫海山与张秀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海山,张秀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2030号原告闫海山,男,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张秀文,女,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海山诉被告张秀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日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海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闫海山负担。审 判 长 梁玉娟审 判 员 李立艳代理审判员 刘百银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韶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