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03658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张J与刘D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J,刘D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初字第03658号原告张J,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H,西安市长安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Z,西安市雁塔区Q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D(又名刘X),男,汉族,农民。原告张J诉被告刘D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J及其委托代理人刘Z、被告刘D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她与被告于2007年年底在省检察院招待所上班时认识并谈婚,2008年1月9日登记结婚。2009年5月15日生一子刘X。婚初感情尚好,后因生活压力等原因,被告对她及她的家人进行打骂。2012年8月又因被告对其打骂,她离家在外打工,双方分居至今。现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1、与被告离婚;2、大儿子马J由她抚养,小儿子刘X由被告抚养。被告承认与原告的婚姻状况及子女状况属实,辩称二人之间的矛盾在于原告整天用手机上网,不管不顾家里。否认自己对原告动过手。认为二人仍有感情,还有和好可能,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7年7月丧偶后,同与前夫所生儿子马J共同生活。2007年年底在陕西省检察院招待所上班期间,同被告相识并谈婚。2008年1月9日两人登记结婚,被告到原告家中共同生活。2009年5月15日生一子刘X。婚初二人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琐事引发矛盾,2012年7月份,因琐事争吵后原告离家,双方分居至今。2012年9月8日,被告曾找村干部及原告亲属进行调解,但调解未果。2012年11月,被告携子刘X回老家丹凤县S乡S村生活至今。庭审中,原告离婚态度坚决,被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表示不同意离婚,双方分歧较大,本案未能调解。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婚姻登记表一份、保证书复印件一份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且育有一子,婚后二人虽因琐事产生矛盾,但不致夫妻感情破裂。且被告表示愿意努力挣钱,同原告好好过日子。考虑到婚生子刘X年龄尚小,需要原、被告的共同关爱。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互相包容、互相关心照顾,仍有和好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张J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准许。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张J已预交,由原告张J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亮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崔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