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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民初字第0155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乔婧与高学平、焦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婧,高学平,焦小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神民初字第01553号原告乔婧,女,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无业。委托代理人乔宝斌,男,196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系原告乔婧之父。被告高学平,男,198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焦小峰,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原告乔婧与被告高学平、焦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婧的委托代理人乔宝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学平、焦小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乔婧诉称,被告高学平、焦小峰于2011年8月14日由尚雄担保,向原告借款50万元,约定月利息为3.3%,借款期限3个月,并由被告高学平、焦小峰与尚雄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后高学平将借款利息付至2012年6月14日后在本息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高学平、焦小峰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从2012年6月15日起至该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3.3%计算)。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乔婧向法庭提交了借据一张。证明被告高学平、焦小峰由尚雄担保向原告借款5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3.3%,借款期限3个月的事实。被告高学平、焦小峰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且二被告未以任何形式提出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被告高学平、焦小峰于2011年8月14日由尚雄担保,向原告乔婧借款50万元,约定月利息为3.3%,借款期限3个月,并于当日由被告高学平、焦小峰与尚雄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据一张,被告高学平、焦小峰以借款人身份在借据中签名,尚雄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据中签名。后高学平将借款利息付至2012年6月14日后再本息未付。另查明2011年8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6.10%/年(6个月内)。本院认为,原告乔婧与被告高学平、焦小峰之间成立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受法律保护。双方约定期限3个月,借款期限到期后二被告未能偿还借款本息,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被告高学平、焦小峰作为共同借款人应对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合理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借款时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3%,该约定虽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但内容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规定,原被告借款日期为2011年8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6.10%/年(6个月内)。故该笔借款利率应以基准贷款四倍利率2.03%/月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高学平、焦小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乔婧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6月15日起按利率2.03%/月计算直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被告高学平、焦小峰互负连带还款责任。二、驳回原告乔婧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30元,由被告高学平、焦小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神木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焦子博审判员  訾 娟二O—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白 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