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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东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马胜明、林桂花与董瑞超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胜明,林桂花,董瑞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保字第17号申请人:马胜明。申请人:林桂花。被申请人:董瑞超。申请人马胜明、林桂花与被申请人董瑞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马胜明、林桂花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董瑞超所有的浙G5E0**号小型轿车进行诉前保全(保全价值人民币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马胜明、林桂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董瑞超所有的浙G×××××号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靖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宋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