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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蚌山民一初字第00918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高某甲与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高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蚌山民一初字第00918号原告:高某甲,女,199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法定代理人:朱某。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沈涛,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乙,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甲与被告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某甲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阿晶代理审判员  王公尔人民陪审员  张有年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 员代  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