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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杭刑终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崔德牛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德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刑终字第75号原公诉机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德牛。2008年7月因犯赌博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2010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1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辩护人杨明明。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崔德牛犯抢劫罪一案,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杭江刑初字第880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崔德牛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原审被告人崔德牛不服,以“没有实施抢劫,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静、张洪阁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德牛及其辩护人杨明明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二次建议进行补充侦查,本院同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崔德牛抢劫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2)杭江刑初字第88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 骏审 判 员  管 波代理审判员  蒋科宇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徐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