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旌民初字第2918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漆某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旌民初字第2918号原告漆某某,女。被告段某,男。本院于2013年8月5日受理了原告漆某某与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漆某某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漆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漆某某撤回对被告段某的起诉。本案应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漆某某负担。审判员 霍红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易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