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巴法民初字第05114-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耿海龙与重庆市中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海龙,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中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巴法民初字第05114-1号原告耿海龙,男,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委托代理人王健,重庆华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东路9号财富大厦B座7楼。法定代表人黄一峰,董事长。被告重庆市中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兴义南路(政府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79589635-6。法定代表人王中元,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耿海龙诉被告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中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重庆市中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日提出管辖权异议。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霍袁平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史春亚 搜索“”